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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楼
发表于 2009/4/1 07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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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务
依照《中华民国宪法》第六十四条,立法委员依下述规定选出:
1. 各省、各直辖市选出者,其人口在三百万以下者五人,其人口超过三百万者,每满一百万人增选一人
2.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
3. 西藏选出者
4.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
5.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
6. 职业团体选出者
其中妇女在各省、各直辖市选区,有保障名额之设计。经核算后,当时公民数为4.61亿人口的中国,在此选举中应选出773名立法委员。其名额分配如下:
1. 各省、各直辖市选出者:622名
2. 蒙古各盟旗选出者:22名
3. 西藏选出者:15名
4. 各民族在边疆地区选出者:6名
5. 侨居国外之国民选出者:19名
6. 职业团体选出者:89名
候选人之产生:立法委员选举罢免法第十二条规定,有被选举权而欲为候选人时,经三千名以上选举人之签署,或由政党提名,得登记为候选人,公开竞选。非登记者,不得当选。侨民及职业团体由规定数目之若干选民签署提名方可参选。由于当时宪政伊始,反对党势力过小,绝大部分候选人实际由国民党提名产生。
民国政府中民选产生之公职人员
名称 机构性质 宪法规定 增修条文规定
总统 国家元首 由国民大会间接选举 自由地区人民直接选举
国大代表 政权机关 全体国民直接选举 冻结国民大会改由自由地区人民直接行使政权
立法委员 立法机关 全体国民直接选举 自由地区人民直接选举
监察委员 监察机关 省议会间接选举 总统任命,立法院同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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